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需要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按所提供的使用證明上的地址進行填寫,按市、縣(區)、街道、門牌號的順序填寫。
不同的省市對于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要求略有差異,可參考當地的相關政策辦理。但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提交方式基本如下:
1、使用自有場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
2、使用非自有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
3、尚未取得權屬證明的,可提交房屋購買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屋竣工驗收、規劃建設許可等其中一種證明文件;無法提交上述證明的,可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合法使用證明。
擴展資料
1、企業住所是指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企業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
2、企業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設多個經營場所,并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相適應。
3、 業主將住宅登記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當征得本棟建筑物內其他業主同意。
4、沒有辦公實體的企業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務秘書企業的住所或者辦公區域作為企業住所。
參考資料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填寫方法如下:
1、企業設立(開業)、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時,涉及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填寫此表。
2、公司(企業)設立(開業)登記時,申請人為股東(出資人),分公司設立登記時,申請人為公司,非公司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單位設立登記時,申請人為隸屬單位;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為企業(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為公司,非公司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單位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為本單位。
3、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非自然人股東由股東蓋章。
擴展資料:
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并不意味著企業只要登記注冊一個住所,就可以隨意在其他地址增設經營場所,企業增設經營場所從事需經許可部門審批的經營項目,應當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企業在經核準登記的住所沒有本企業的機構和人員,而在住所以外的其他地址從事經營活動,這種行為構成“異地經營”情形,屬于“擅自變更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目前多地出臺的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其經營范圍和規模經營范圍設立多個經營場所,根據住所與經營場所是否跨區域分別向相關登記機關進行備案或設立分支機構。
企業經營場所可與住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企業可以建立多處生產、營業場所,但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住改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