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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合同中,建筑面積待定,怎么約束分包方

時間:2023-01-15 09:11:03來源:網絡作者:維度經濟網

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合同注意事項如下:1、嚴格審查勞務分包單位是否是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2、嚴格審查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相關營業執照、安全資質證書、證件;3、嚴格審查分包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權情況;4、聯系分包人單位,到分包人單位辦公地點進行現場考察確認。

勞務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勞務分包的形式是怎么樣的

勞務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法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部門規章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條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十二條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關于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大力發展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規范用工行為

要規范建筑業用工行為,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購或者分割工程。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

勞務分包人應當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八條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4、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

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1條第2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分包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在該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并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于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第二種形式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在該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并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第三種形式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該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于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參考自法律咨詢平臺法律快車石家莊律師www.lawtime.cn/sjz

勞務分包的法律法規要求

指施工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均可作為勞務作業的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也就是: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后,自己買材料,然后另外請乙勞務單位負責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組織施工管理。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禁止主體工程專業分包,主體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如何審核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專業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方,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方??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分包方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為法律所禁止。實踐中,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往往將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來完成。此種情況下,如何認定分包方是違法的二次分包還是合法的勞務作業分包? 筆者認

建筑施工總承包應如何簽訂有效的勞務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建筑施工總承包要簽訂有效的勞務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勞務合同的相對方要有勞務作業資質,若無資質,簽訂的勞務合同則無效。 2、要注意區分勞務分包和違法分包或工程轉包。勞務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轉包是違法的。 3、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安全生產的權利與義務。 4、如果要勞務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機械設備,一定要以總承包人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人另外簽訂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否則就會出現名為勞務分包合同,實為違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轉包合同的情形,而后兩者是違法的,是無效的。 《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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