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同的質量問題,法律上有不同處理方式。如是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12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p>第13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p>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不過,購房者首先應該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如果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辦理退房手續,返還購房款,并應當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如果該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也有權要求退房并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該商品房是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存在質量問題,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那么購房者只能要求開發商負責進行維修,而無權要求退房。當然,因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而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負責賠償損失。
因此可以先申請《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如屬于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則有權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不屬于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則有權要求開發商維修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遇到房屋質量出現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決定采取什么手段維權。法律規定了多種方法,具體選擇哪一種,當事人應該衡量采取哪種方式更有利于自己。
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先后頒布了《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這些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業管理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委托單位。
依照法律規定,商品房保修期是從房產商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期為:屋面防水3年;
墻面、廚房、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及衛生潔具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個采暖期或供冷期;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房產商可以延長上述保修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