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沒有寫單價能夠認證通過,但是不能不寫數量。因為認證發票是對發票上84位密文解密后與發票上的信息比對,而84位密文包括的內容有: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金額、稅額、購銷雙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等七項內容,不包括數量。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部分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
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第六條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參考資料: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不開數量和單價。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開單位數量能用,可附《增值稅銷售貨物清單》,即使不附《增值稅銷售貨物清單》,只要發票代碼、開票日期、發票號碼、購銷雙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率、稅額等七個方面內容沒有錯誤,可通過認證。
但實際業務中,勞務(服務)應稅項目,不需要填寫單位、數量。像工程施工、技術咨詢、土地使用權出租與轉讓、提供應稅服務、無形資產評估等項目,都可以不寫數量及單價。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規定開具:
1、項目填寫齊全,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2、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根據不同版本的專用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分別加蓋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蓋“開票單位”一欄。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
4、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用手工填寫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用藍色印泥。
5、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頂,在“價稅合計(大寫)”欄大寫合計數前用“ ”符號封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