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玉蘭今年56歲,是新都人,每月都到家里附近的銀行取自己養老金1100元。12月21日上午9點過,她身穿紫色大衣,斜掛一個黑色小包來到龍橋鎮營業所,排隊取號為3號,很快就輪到了她。簽完字確認完畢,盧玉蘭稱,自己從柜員手中領到存折和1100元,錢夾在存折里面,在柜臺前她點數了一番,1100元,數目正確,用存折夾著錢離開了銀行。取錢后,她說,自己去了附近的市場,從存折中抽出了100元購買了一件衣服,花了99元,剩余1000元依舊夾在存折里面。當天下午3點,她突然接到銀行柜員電話,要求她返還多拿走的500元。但是后面由警方介入后發現盧玉蘭真的沒有多拿。
我們常見銀行有“離柜概不負責”的規定,銀行把這句話放在柜臺上,是為了避免自己的責任。就是說,作為儲戶,在銀行柜臺辦理業務,你要自己看清楚,只要你辦完離開柜臺,你再發現任何問題,銀行是概不負責的。說穿了就是銀行出了問題,銀行是不負責任的。但是儲戶出了問題,你該擔的責任還是得擔,你跑不了。那么在我們上述的事情中我們可以看出其實這是一個霸王條款。
但是根據專家所說,“離柜概不負責”原則,只是當面辦理現金義務的操作原則,在司法上不等于真正意義的“不負責”,到底要不要“負責”,在于雙方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一旦發生糾紛,最后處理都會歸結于證據。
在我看來,銀行工作人員和客戶在辦理業務的時候都要小心謹慎,盡量做到錢離柜臺后,雙方都可以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你可以多給銀行錢,但不可能讓銀行多給你錢;你多給銀行錢就是“離柜概不負責”,但銀行多給你錢就是“非法占有”,兩者區別非常大。
分享一件我身邊的例子,我有一個同學在2013年的時候去銀行取款10萬,當時銀行柜臺多給了1萬元,但我同學沒數拿著錢裝袋就走了。
當天下午銀行來電話了,銀行說多了我同學1萬元,我同學看了確實多了1萬元,銀行叫我同學第二天還回去。但我同學取錢就出差了,需要隔幾天才能回廣東。
結果每天銀行都會給他打電話,催他把那1萬還給銀行,搞得我同學只能提前結束出差回來廣東,老老實實的把多給的1萬元還給銀行。
通過這件事告訴我們生活一個道理,銀行工作人員犯的錯多給的錢,需要客戶為他們錯誤買單;但銀行少給客戶錢,只要客戶離開柜臺,銀行不為客戶買單,這種錯誤客戶只能自己買單,這就是銀行與客戶之間不平等的待遇。
所以通過現實生活的例子,答案很明確了,如果銀行多給你1000元,也一定要老老實實的還回去,假如不還這1000元結果會怎么樣?
假如客戶不愿意把這1000元還給銀行的結果就是“銀行會把你起訴了,告你非法占有不屬于個人財產”,銀行會通過法律要回這筆債務。
所以這1000元不還給銀行的結果就是被起訴,被告上法庭,告你非法占有不屬于個人財產,面臨官司等一堆麻煩事,客戶要為銀行這種低級錯誤買單。
反之我們按照類似的問題反過來進行分析,如果客戶去銀行取款2000元,但由于銀行工作人員馬虎,銀行工作人員只拿了1000元給客戶,客戶也沒看,拿著1000元就回家了。
當客戶回到家后才發現,取款怎么是1000元呢?客戶再度向銀行還能要回這1000元嗎?
如果客戶事后再度去銀行要回這1000元的概率很低,因為銀行有一條霸王條款“現金方面點清楚,離柜概不負責”,正因為銀行有這條規定,所以客戶向銀行要回1000元的概率渺小。
客戶要為銀行工作人員的馬虎買單,同時也是要為自己粗心大意買單,最終只能讓自己吃虧,這1000元當作買了一個教訓。
通過上面關于銀行取款多給1000元的事件可以得到啟發,告訴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去銀行辦事不能粗心大意,不能馬虎,一定要在銀行柜臺當面點清金額,多了就還給銀行,不給自己事后添麻煩,但少了錢叫銀行補夠,不為自己馬虎買單。
現實生活中銀行與客戶是不平等的,銀行有霸王條款離柜概不負責保護自身利益,但客戶沒有霸王條款保護自身利益,客戶只能為銀行霸王條款買單,這就是最現實的社會。